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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准则

作者: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摘自:中国广告协会 发布日期:2007-10-18

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准则:

  ()发布药品广告,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,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》规定的程序。

  ()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:

  1、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;

  2、治疗肿瘤、爱滋病、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、计划生育用药、防疫制品;

  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规定的假药、劣药;

  4、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;

  5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;

  6、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、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;

  7、除中药饮片外,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;

  ()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,不得任意扩大范围。

  ()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。如“疗效最佳”、“药到病除”、“根治”、“安全预防”、“完全无副作用”等。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,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,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。

  ()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“最新技术”、“最高科学”、“最先进制法”、“药之王”、“国家级新药”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;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,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,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;

  ()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、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;

  ()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或者专家、医生、患者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内容。

  ()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,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。

  ()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、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,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,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,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勇任意、过量使用药品。

  ()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“无效退款”、“保险公司保险”等承诺;

  (十一)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,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;

  (十二)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。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,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;

  (十三)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中,必须标明“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”。

  (十四)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。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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